长沙侦探:出嫁女儿起诉娘家父母返还彩礼18万
出嫁女儿起诉娘家父母返还彩礼18万,能否被法院支持?
彩礼返还纠纷多数发生在作为婚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之间。
但出嫁的女儿以其与父母存在关于彩礼的保管合同关系为由,要求父母返还所“保管”的彩礼,那么该怎么办?
2024年,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彩礼引起的保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庭审中,原告张小某诉称,她系被告张某、王某的女儿。
2020年6月,经媒人介绍,原告与案外人林某定亲,两被告收取聘金共18万元。
之后原告与林某于2020年8月17日在黄岩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一女。
原告与男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男方家庭条件并不宽裕,为补贴生活支出,原告称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聘金,均遭到拒绝。
甚至在原告住院生产急需医疗费时,两被告也不愿返还,故提起诉讼请求返还聘金18万元。
面对张小某的起诉,被告张某、王某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告以返还聘礼为由起诉被告,诉讼主体不符。
被告收取了聘金18万元属实,按传统习俗,聘礼是男、女结婚时男方或男方家庭支付给女方家庭,并由女方父母支配的钱物,并不是给女方个人的。
被告收取的聘礼是原告丈夫的家庭赠送给被告的,并不是赠送给原告的,因此所收受的聘礼归被告所有,原、被告亦不存在保管关系。
被告之所以至今未为原告举办婚宴、置办嫁妆,是因为有特殊原因。
且被告认为男方定的日子不好,需要重新选定,还准备拿出几万元还礼给男方及原告,但男方后面未再与被告重新商定婚宴日期。
原告在登记结婚不久即向被告讨要彩礼,还对被告进行辱骂,并损坏被告家中财物,被告曾报警处理。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没有依据,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被告张某、王某系原告张小某的父亲及母亲。
2020年6月,经媒人介绍,原告张小某与案外人林某订婚。
后林某的亲属依习俗给被告张某、王某送去聘礼,两被告收取了其中18万元。
之后原告与林某于2020年8月17日在黄岩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随同男方共同生活。
在2020年8月23日前后,原告向两被告讨要收取的18万元彩礼,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此后,两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生活费,并在原告生育女儿后向其亲属支付了红包8800元。
另,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两被告此后未为原告举办婚宴,也未为原告置办嫁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彩礼的归属之争。
确定彩礼的归属,既要寻根溯源,尊重彩礼形成的历史传统脉络,也要与时俱进,吸收彩礼演进的时代合理因素。
从传统习俗来看,婚约多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彩礼承载着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尊重、感谢和补偿,体现了对女方家庭养育之恩的珍视,将彩礼视为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赠与,是符合传统社会情境的。
